区政府办以“四项制度”规范公务接待
来源: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:2017-08-17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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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。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,接待单位按照“先审批、后接待”的管理程序,对派出单位公函进行任务分类,拟定接待方案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。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。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,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。
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。公务活动结束后,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,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,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。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、姓名、职务,公务活动项目、时间、场所、费用等明细。
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。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,按规定及时结算。接待单位凭派出单位公函开展接待工作,公函包括时间、派出单位、人员名单、行程、公务活动和需协助安排事项等内容。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、公务接待审批表、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和原始票据(以下简称“四单”)。接待前接待单位根据公函填写《公务接待审批表》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。接待任务完成后,接待单位据实填写《公务接待清单》。“四单”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,财务部门不报销接待费用。
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。按照对口接待原则,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。接待各类检查组、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,以牵头单位为对口接待单位。对重要公务接待任务,经区委、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,由区委办、区政府办统筹安排,各单位配合做好接待工作。各单位承担涉及厅局级以上领导来区公务活动及时填写《重要客人莅区报告单》,制定接待活动(建议)方案,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,报送区委办、区政府办备案。